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

淡江大學學生會公告




淡江大學學生會公告

依據 淡江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規則 第三章 第十二條
第十二條(正副會長之產生)
一、學生會置會長一人,淡水校園、蘭陽校園副會長各一人,任期由每年七月一日,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,採搭配競選。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領導各部門及代表本會應邀出列學校會議。
二、會長、副會長由全體會員於每年五月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。其選舉罷免規則另定之。



淡江大學第19屆學生會第二副會長地方民調結果
此次民調由學生會蘭陽事務部提供有意願參選的同學參考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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